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1)個人舊換新取得之補助不用不用併入綜合所得額申報課稅。
(2)以公司名義購買新車,貨物稅減徵需減少新車成本,但運輸設備可列報為公司資產提列折舊。
(3)建議以公司持有會較具節稅效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個人換購新車所領取貨物稅退稅款,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但因該筆收入的成本及必要費用為100% ,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所得額為0元,所以,個人拿到該筆退稅款,不用併入綜合所得額申報課稅。
2.但消費者為營利事業時,依據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依前開規定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若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則該退稅款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3.綜上,雖然個人舊換新取得之補助不用不用併入綜合所得額申報課稅,但若以公司名義購買新車,雖貨物稅減徵需減少新車成本,但運輸設備可列報為公司資產提列折舊,因此仍以公司持有較具節稅效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