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設備不太合用,準備找適當買家處理掉,依此所述如屬於待處分資產, 則對於財務會計處理之折舊應不可以提列, 惟依據稅法規定,公司之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仍應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2.如上述,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上使用致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如平均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製造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