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國發基金紓困特別股法律形式上雖為股份認購,歸屬「股東權益」,但本質比較接近固定利率、固定期間之資金借款,其實是「債務」。依會計學理,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所以,在財務報表上,建議將特別股和應付股息分類為「負債」,將特別股股息分類為「利息費用」較為適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債務性特別股指法律上或名目上雖稱之為特別股,但因有到期日,且必須按固定或可決定之金額償還,其本質與負債無異之特別股。例如發行強制贖回特別股,有到期日,且到期時發行人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之合約義務,名目上雖稱之為特別股,本質上則與負債無異。
2.判斷特別股是否具債務性質應評估附著於特別股上的特定權利,以確定特別股是否表現出金融負債的基本特徵。例如特別股持有人有權要求發行人贖回特別股,則發行人有向持有人移轉金融資產(即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買回特別股)之合約義務,則該特別股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負債之定義,屬債務性質之特別股。
3.因此國發基金的紓困特別股若規定特別股股東有權於3年內要求公司以現金贖回特別股,因此該特別股之性質偏向負債;反之,若公司具裁量權,可決定是否要贖回特別股時,則該特別股之性質偏向權益。
4.若科目分類錯誤,而於次年調整,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4號處理,由於特別股放在負債或權益不會影響損益,因此若於次年將科目作重分類,則須注意應同時重編前一年度財務報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