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4 條第1項第23款規定,無僱用關係之個人,著作或翻譯書籍文件所獲得之報酬,歸屬執行業務所得;但如係員工職務上著作,著作之經濟利益(即財產權)歸雇主所有,因此加給員工之報酬,應歸屬薪資所得,不能依稿費扣繳而減免稅負。參據著作權法第11條關於員工職務上著作,如沒有契約特別規定,原則上應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而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則歸屬於公司享有等規定,當能瞭解其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所得稅法第4 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適用定額免納綜合所得稅之規定。上述規定係指為無僱用關係之個人翻譯書籍文件,修改或增刪或調整文稿,將研討成果編寫成書或刊載於期刊、攝影作品刊載於雜誌等所領取之翻譯費、改稿費、稿費、酬金等,則為稿費性質,全年合計數不超過18萬元,可免納所得稅。
2.惟如,聘僱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則為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其他如受僱翻譯說明書與譯文修改或受僱擔任外籍專家之即席翻譯人員所領取之酬勞,亦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
3.故如上述 貴公司職員係與公司間存有雇傭關係存在,其因翻譯所取得之報酬獎金,亦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故公司無法以稿費性質讓其享有定額免納綜合所得稅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