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獨資、合夥、公司等企業或其他型態組織,如有疏忽法定應處理事務或違法情形,均須承擔法律責任,包括行政罰鍰或判處徒刑等。但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僅能適用於自然人而不能及於法人,況且事業體之意思表示及作為,必賴自然人始能執行,俗稱之老闆即事業體之負責人,因此事業體之法律責任,事業體本身固然得承擔,惟法律往往也特別規定再由其負責人共同承擔者。又由於依民法規定,事務委由代理人處理者,代理人於代理權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所以即使委外處理衍生之法律責任,包括委外帳務均難推卸。從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洗錢防制法或刑法等許多法條,均可窺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及第224條前段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因此,營業人對於申報書之填載、稅款繳納及相關文件是否正確,仍應善盡注意及監督之責,不得以全權委託他人代為申報作為卸責之詞而免除違反稅法規定之處罰。
2.如上述若有委託相關業者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款者,仍應善盡監督責任,確實核對申報及繳付稅款情形,並親自保管相關申報書及繳款書收據正本,以免讓不法人士有機可趁,損害自己權益,營業人倘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按漏稅額處以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