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支付利息給股東個人,公司須申報股東個人之利息收入各類所得扣繳,每次給付2萬元以上須扣繳所得稅10% 及補充保費2.11% ,可認列為利息支出,而股東將產生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因此會增加繳納所得稅之稅額。
另外公司須注意「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之相關規定,亦即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支付利息給股東個人,公司須申報股東個人之利息收入各類所得扣繳(每次給付2萬元以上須扣繳所得稅10% 及補充保費2.11% ),可認列為利息支出,而股東將產生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增加繳納所得稅之稅額。
2.依查核準則97條第12款之規定,即以業主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支付個人之利息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可核實認定。另查核準則97條第12款規定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查核準則97條第12款係依據所得稅法30條第2項規定有關借款利息之減除而訂定。
3.建議 貴公司尚須注意「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之相關規定,即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3:1者(即安全港法則比率為3),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為簡化稅務行政及減輕營利事業的遵從成本,符合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其對關係人負債金額可免納入計算:(1)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2)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及查核辦法第5條所稱之關係人利息支出,均在400萬元以下;(3)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之適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