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侬提問敍述,購買公司於民國74年即持有之土地,擬就單純土地買賣或全部股份轉讓兩類型擇一交易,雙方各該負擔那些税負?
概括而言,以買賣土地方式進行,買方不論是自然人(個人)或法人,應報繳之税捐,可能有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登記規費、工程受益費及營利事業所得税等。以股權讓售方式進行,應報繳之税捐,可能有證券交易税或財產交易所得税及基本所得税等。
兹先就土地買賣應納税捐簡要說明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因其持有超過30年以上未滿40年,得減徵30% 。
二、印花税由簽訂物權登記用契據之當事人,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稅票;由持用人各自負擔。
三、土地登記規費由權利人繳納;如有工程受益費,由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但可能訂約時尚未開徵,宜於契約協商加註。
四、營利事業所得税由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税之公司承擔;其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按稅率20% 分開計算稅額,再合併報繳營所税。本件因可適用舊制,得予帳外調整免予計入課税所得,但仍須列入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本期淨利,計算是否須加徵未分配盈餘應納税額。
至於股權全部讓售,乃公司或個人以受讓股票成為股東,而概括承受該公司全部資產及負債,取得包括土地在內之全部經營權;交易關係僅存在於新舊股東間,與公司本身無涉。其應納税捐包括證券交易税或財產交易所得税及基本所得税計繳,均由股票出賣人負擔。出售之股票如屬已依法簽證發行者,係繳納證券交易税,未經簽證發行者,個人股東須報繳財產交易所得税,法人股東可帳外調整免予計入課税所得额;至基本所得税額,則於年度申報所得税時,由出售股票之法人或個人股東,依基本税额條例規定另外計算是否有須加計之税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土地買賣流程大致分為「簽約」、「用印」、「完稅」與「過戶」等四個階段,需要繳納的稅費包括印花稅(買賣雙方)與土地增值稅(賣方),而賣方為公司,出售105年以前之土地屬舊制,適用免稅之規定,因此出售土地損益可於計算所得時帳外調整減列。
2.若個人收購公司股份,於股份有限公司(需股票有簽證)需繳交證券交易稅(賣方需繳交),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自110年起再度列入基本稅負制範圍。 而個人收購公司股份於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經簽證亦屬之)屬財產交易所得(賣方需繳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