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提問敘述,110年度税後淨利為144萬元,如依(1)方案全數轉增資,增資金額應更正為144萬元;如依(2)方案以100萬元轉增資,分配現金股利金額應更正為44萬元;則税後淨利已全數分配,即均無須加徵5%未分配盈餘税額。提問誤先扣除5%加徵税額,再計算可分配盈餘金額為136.8萬元,似有誤解,請辨明。
上述兩方案得擇一採行,但應提請110年6月30日前召開之股東常會承認議決後,並於110年年終前辦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所得稅法第 66-9 條,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2. 貴公司如於112年申報110年之未分配盈餘時,110年之未分配盈餘如已於111年6月股東會決議盈餘轉增資(即將分配之盈餘轉為增資款)並於111年底前增資完成,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應以該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在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者為限。所稱分配日,指營利事業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其未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或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不明確者,以營利事業股東、社員、有限合夥合夥人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之日為準。因此,貴公司如於111年底前增資完成,則符合該施行細則"已分配完成"之定義,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之減除項目,計算後無須加徵5% 稅額。
3.至於以1,440,000(2000000-400000稅-160000法定公積)元全額做為增資金額, 或以100萬轉增資,其餘分配給股東端看公司資金需求而定,建議可先編列公司預算再行決定全額增資或部分盈餘增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