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若公司保留盈餘不做分配,需繳納5% 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惟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 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
2.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因各公司及股東狀況不一,因為若公司經營良好,未有累績虧損,盈餘一直保留到最後一併發放股東,則股東可能會因此繳到最高邊際稅率的個人綜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除了未分配盈餘加徵5% 外,有可能長期不分配,未來要分配給股東時,若未妥善規劃,可能會造成個人股東綜合所得增加,其稅率級距上升,需繳納較多的綜所稅,而個人的股利所得在申報時,有二種方式,也是必須考量試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