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國稅局並非就所蒐集的金流資料全面查核,會先將該蒐集資料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如有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始進行調查,符合課稅所需之必要性、比例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再者, 稅捐稽徵法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列為洗錢的前置犯罪,如果單純只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行為,即涉及違反稅法的刑罰處罰;但若逃漏稅後,涉及利用人頭、外圍帳戶藏匿逃漏稅之所得,即另涉洗錢罪的處罰。因此公司如基於商業目的將資金匯往國外, 應無重大稅務風險及違犯洗錢法之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除對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外,凡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不管是贈與其境內或境外的財產,都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2.依國稅局查核結購大額外匯案例,依所蒐集資料發現,甲君將70萬美元轉匯至其子乙君設於國外銀行帳戶,因金額龐大,研判不是支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或醫藥費等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使用。經深入追查結果,其用途是供乙君在國外購置不動產,因甲君並未申報繳納贈與稅,乃補稅並加處罰鍰360餘萬元。
3.故如所述 如果大額資金匯往國外,國稅局仍會依所掌握資料追查用途,如係贈與建議仍應依法報繳贈與稅,如為投資行為有獲利時再行報繳個人海外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