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俞均
榮譽會計師
A:可以書立股權讓渡書並列示價金經雙方合意
股金未收款建議請B提供擔保或其他易於變現之資產
或約定未來分紅時將應給B的部分優先給予A直到對應的股權價金扣除完畢
另外可考慮無面額股票來操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宜威
榮譽會計師
A:這要看為何要移轉給他人,因B會提供技術?或其他原因?
1.用借貸資金,再用出價購買股權,當然可以。不過提醒要注意金流,及借貸利息支付的問題。
2.此法不可行,盈餘分配需依照出資額比例,先分配予某股東,於公司法不合,不得特別記載。
3.如係B有提供技術等其他因素,須視為股東B以技術出資,申報B所得,並以技術出資額增資成為股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