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尊親屬遺留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7股,並經法院裁決確定均分股份給10人, 而對於67股份係為10人所公同共有關係, 因此先須經遺產分割始可分配, 遺產分割在裁判分割上, 可以原物分割, 原物+金錢補償方式, 變價分割方式, 或一部變價分割一部原物分割等方式, 因此可以將60股均分與10人, 再將7股出售所得均分10人, 或67股出售, 而將所得金錢均分, 至於採用何種方式, 建議可以就判決書所提及分割方式進行即可, 並諮詢專業律師。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經法院裁決確定「均分」股份,故平均分配給10人,即67/10=6.7股。但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股是資本構成的最小單位(經濟部66年2月11日商03910號),其股份不足1股之畸零股,可歸併一人認購。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