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則國內營業人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供應商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因此如以國內營業人名義報關進口, 則可衍生國內營業人對於買受人負有商品瑕疵及呆帳之風險, 恐被認定為進貨後再銷貨之交易, 而對於買受人應開立全額銷貨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您所述很難成立代辦進口業務收取佣金之居間關係,既以貴公司為進口廠商,通關後移轉給A公司,則為買賣行為,應依售價全額開立發票予A公司,並以進口報單中海關代徵營業稅為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