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一般來說,你要將專款專用的款用挪做其他用途或不指定用途基金,原則上應該要經過理事會同意。
但我要建議您,先向您的主管機關確認,因為業務不同,主管機關也不同。主管機關基於業務推廣考量,對基金用途變更可能設有其他規定,所以要依主管機關規定為主,相信主管機關會樂意協助你處理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張思國
榮譽會計師
A:因為不清楚貴公司是何種業務類型的社團法人,所以暫不論是否有違反特別法的規定,僅依您所述加以分析:
既然專戶是用以收取捐款,而依貴社團之章程,支出應是如您所述的用於臨時發生之天災人禍所用,因此貴理事的行為恐有違反法令或章程的可能,依據民法33條第2項,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而該理事則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分別對貴社團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貴社團可以請求該理事賠償。
此外,貴理事的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以下的偽造文書罪(若涉及文書偽造或行使),第342條或第335條以下之背信或侵占罪。貴社團可以向地檢或警局提起刑事告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