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謂境外投資收益指的是企業投資境外公司持股,當境外公司派發股利時,我國企業也能拿到股利收入,但台企可以選擇將境外股利收入匯回我國帳戶,列為境外投資收益並課稅。
所得稅方面,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若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課稅;換句話說,公司只有取得境內股利才屬於免稅所得,若是境外股利則算是投資收益,須課徵20%營所稅。
另外在營業稅方面,營業人因兼營投資業務而獲配之股利收入,應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3項及依財政部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規定,於年度結束時彙總申報而免於年度中取得時申報。因(境外股利收入不屬於境內勞務、貨物銷售,所以不在營業稅課徵範圍),惟企業仍要申報列為免稅項目,再依照企業營收的免營業稅比例調整營業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只要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106年度起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得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而可扣抵之數以營利事業國內所得加計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為上限,且應按全部國外所得計算而非按個別國家來源所得計算其可扣抵數。前述可扣抵稅之上限=(國內所得額與國外所得額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 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又所謂境外所得係指營利事業在境外從事各項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賺取的所得,例如獲配境外被投資事業盈餘或股利、於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及處分境外資產產生的所得等。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及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納應納稅額。貴公司投資香港公司取得股利收入,非屬投資國內企業所得之股利收入,並不屬於免稅所得,應依上述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又因非免稅所得。故年底營業稅申報時,不必計入免稅銷售額及計算不得扣抵比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