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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業務所得補充保費
  • 執行業務所得補充保費

  • Q:若4月份教練上課的執行業務所得,公司會在5月初核算且於5月10日支付,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所得所屬為111年4月,給付日為111年5月10日),那麼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補充保費時,給付起始及結束年月要填111年4月還是111年5月
  • 姓名:龔先生/小姐
  • 行業別: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 區域:台北市
  • 詢問日期:2022-05-10
  • 點閱次數:111
  • 會計師回覆#1
  • 許禮賢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補充保費時,應以實際給付日為111年5月10日為給付日,故所得屬111年5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 回覆日期2022-05-10
  • 會計師回覆#2
  • 陳重佑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執行業務所得是屬於現金基礎,所以要以給付日認定所得所屬期間,故應該是111年5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 回覆日期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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