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離職金係屬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貴公司可以上網(免費試算軟體)計算給付之離職金是否有超過免稅標準(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若有超過,應就超過部分填發扣繳憑單給離職員工做為其年度退職所得。大部分員工離職金都不會超過定額免稅,除非年資很長員工,因此大都屬於免稅退職所得,而無需填發扣繳憑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員工資遣費(離職金),公司帳列為「薪資費用」,員工為「退職所得」。而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規定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繳稅款,並由受領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