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1.目前法規對公司購車並沒有型號限制,但要列為公司資產,應屬供營業上使用方可。因此,若公司負責人購買超跑,並請車商開立發票(不可提出扣抵營業稅)給公司入帳,並由公司付款,亦屬公司資產,但其日後資產提列折舊費用,國稅局可能會認定為非公司所應負擔之費用,而需剔除補稅。
2.所購買之休旅車,若是客貨兩用,只要是供營業上使用且由公司付款,當然可以列為公司資產。只是貴公司可以選擇以貨車掛牌,好像可以省一些稅金,如以前福特休旅車( FORD Escape),以上提供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淑菁
榮譽會計師
A:購入運輸設備,只要是供營業上使用,可列為公司資產,提列折舊費用,對於車輛的型號並沒有特別的限制。
稅法對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如果是經營小客車租賃為業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過限額之折舊,不予認定。
另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營業人購買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屬前揭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又依財政部80年1月7日台財稅第790459873號函規定,一般營業人所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於日後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