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除許會計師所解說內容外,由於該員工於108年3月間到職,於111年3月始服務滿3年,所以111年該員工之特別休假跨10天與14天2個不同天數,而其休假原則上由員工排定,必要時始由雇主與員工雙方協調之,且年度結束時員工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可由雇主折算薪資發給員工工資,亦可經勞雇雙方延至次一年度實施(即補休),此均會影響到該員工111年6月30日離職時之未休特別假之天數及平均工資(6個月)之計算,故加以補充意見供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淑菁
榮譽會計師
A: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給予14日之特別休假。
因貴公司是以周年制計算,所以員工在111/3/1(假設3/1到職)時,因已服務滿3年,所以獲得14天的特別休假。
而這14天的特別休假在111/3/1~112/2/28可以使用。
若員工已於111/6/30離職,若未於離職前休完這14天的特休假,則於員工離職時折算薪資發給員工工資。
勞基法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