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2.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4)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如上述受僱之日起滿3年以上起即有14的休假,即休完假後離職亦應計薪,滿一定年數即應依規定給予相應之特別休假,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比例計給,勞工仍有14日之權利。
未休完的特休(特別休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雙方不論用哪一種約定方式給假,都必須將未休畢之特休天數進行結算。未休畢的特休天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2、年資有滿第三年,有14天特休。
3、勞保局有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可以參酌試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