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章程是組織自治的體現,是法人團體的組織準則與行為準則,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人章程即具有法定約束力。
如所述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屬強制禁止規定,若有違反上述投資限額及投資對象之規定,依同法第67條,嚴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或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惟依法務部隨後以108年1月4日法律字第10703519090號函:「關於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財產運用方法,如係購買股票且已超過財團法人財產總額5%範圍,或購買持有單一公司股票並對該公司持股比率已超過其資本額5%範圍者,毋須調整賣出股票」發布解釋,意即「不溯既往」。代表在財團法人法施行前之財團法人,仍可繼續持有股票,但在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購買股票,就會受到此限制。
如上述財團法人報稅上免稅標準仍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辦理,即第2條各項條件之情況下(包含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則免所得稅,享有稅負優惠。但財團法人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亦應申報繳納所得稅(稅率為20%),而銷售貨物或勞務亦應申報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張思國
榮譽會計師
A:依據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財團法人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因此章程內容自不應違反強制禁止規定。
又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財團法人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係屬孳息收入,應併同其他各項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以計算其支出比例是否符合該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的60% ,以憑認定是否達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