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運澄
榮譽會計師
A:董事長屬於事業負責人,健保可選擇投保於該事業,投保級距不得低於所有員工最高投保級距;
若董事長非同時為員工,則不能在該機構投保勞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財團法人董事長為負責人(雇主)非屬勞動基準法所訂之勞工範圍,且多數法規規定董事(長)與監察人為無給職且不得兼任職員,請先查閱貴法人設立依據之法規及章程規定,故財團法人董事長應不得在本機構投勞保,如有疑義可洽勞保局。至於健保部分,負責人是可在事業加保,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負責人不得低於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併請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