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即所謂兼職薪資所得
次參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前項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七、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且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故如該給付所得性質確屬薪資,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111年度為25,250元),得免扣繳補充保險費;但如該給付所得性質屬佣金,則因佣金收入並非二代健保扣費項目,故並無須扣繳補充保險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若由其他公司(總公司)給個人佣金,單次給付超過2萬元,均需代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不會因是另一家公司負責人身份而有不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