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81.12.30台財稅 第810871466號函釋: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信用狀訂貨,轉請第三國廠商直接交貨並以新臺幣支付與來台洽商之國外貨物供應商之貿易型態,准其檢附國外客戶信用狀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三方交易證明文件(如 訂貨單、提貨單等)、交貨證明文件、支付第三國供應商新臺幣之付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 票、銀行對帳單等)及第三國供應商出具之收款證明收據等文件影本,做為計算佣金或手續費收 入及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因此,若大陸廠商委託在台的友人(個人/自然人)協助收款(台幣)是可行的,但注意請大陸廠商出具收款委託書及收款證明。也請注意大陸廠商應收帳款核銷有另外管道可以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不建議,因為公司雙方為債權債務關係,若發生爭議,會花費許多時間成本,另進口成本的金流與實際交易對象也不符,若遇稅務查核時,要舉證金流亦是問題之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