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建設公司自地自建購買土地已過戶尚未興建之借款利息應是土地融資利息,若貴公司計畫於於該土地興建建物,日後出售房地產,則該土地融資利息屬於房地產成本(日後建築融資利息亦同),會建議以「在建費用-利息支出」入賬。若不會興建建物,而是會素地出售,則建議以「遞延費用-利息支出」入賬,於土地出售時,再轉列為收入之減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稅務上:
1、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項第9款規定,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2、建設公司土地,帳列-待售土地,非屬固定資產,其利息支出,於土地持有期間,以遞延費用認列;土地出售時,遞延費用轉列為收入之減項。
3、借︰遞延費用-利息
貸︰銀行存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