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思國
榮譽會計師
A:另補充如下:甲、乙雙方應屬出資額互易,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因此本案確有可能發生遺贈稅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視同贈與之可能,權益淨值是可用來認定價格是否相當的參考依據,但也未能一概而論,仍容許納稅人提出其他反證加以推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股份轉讓如係以「買賣」形式進行,則可注意
1.轉讓有限公司轉讓出資額,如有差價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於次年五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2.轉讓價格與淨值間是否合理
3.該買賣行為是否有視同贈與之問題
4.轉讓合約、金流是否一致
5.次年營所申報書揭露股份轉讓情形
股份轉讓如係採「贈與」形式進行,則可注意
1.贈與合約
2.次年營所申報書揭露股份轉讓情形
至有關實際上何者較為有利,涉個案判斷,應由以上大方向,併同股東個人狀況評估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