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分期付款購車,如車公司於收取第1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规定,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如因提前而開給車商之折讓單及車商因提前還款收取處理費之發票,於報稅系統中,須分別列報「進項退出及折讓」及「進項税額扣抵」;並將折讓減除處理費之淨額,列為該運輸設備未折舊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帳載分錄為:借-其他應付票據(或冲其他原始貸项)$17000、貸-運輸設備$1700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若是被車商補收差額,應列入車子的成本中.並重新計算折舊提列金額.相反的,若是少付金額,一樣沖減車子成本,重新計算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