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參公司法第316條有關解散之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即股份有限公司解散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次參經濟部91年7月29日經商字第09102143940號函,「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另授權董事會決議解散基準日,是否適法乙案,按公司解散事宜,依公司法第316條規定,係屬股東會決議事項,一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即生效,尚無解散基準日問題。故原則上只要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即生效力。」
例外參經濟部90年3月22日商字第09002052840號,「查股東會係公司之最高意思機關,在不違背法令之範圍內,經股東會決議即生效力,其向主管機關登記,僅生對抗要件,並非生效要件。是以,關於所詢除股東會決議另訂解散生效日者,應以股東會決議之日為解散生效日。」
故如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同時另訂解散生效日者,尚無不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謂『解散基準日』,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