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如胡會計師所述,股東往來屬於債權,從實務面來看,主管機關 (臺北市為商業處、新北市為經濟發展局)對於這類債權轉增資的變更登記申請案,審查會比較嚴格,也會不定時做抽查的動作,一但被抽查到, 主管機關就會逐筆核對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以及資金動用的情況,確認股東將錢借給公司後,公司是拿來做什麼用途,有沒有取得合法的憑證、是否符合公司所需,這樣才能確認股東往來債權的真實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參公司法第99條之1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同法第156條第5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上開分別為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股東出資種類之規定,均載明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出資抵繳,然而公司帳列股東往來(貸餘)即股東對公司之債權, 於法令而言原則上是可以的
有關股東往來出資抵繳股款之實際簽證面,因會計師執行資本額簽證時,需遵循「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等有關規定,除須編製相關明細表外,有關查核面尚有下列規定供參
該辦法第3條:「前條第一項之附表,公司應依下列規定編製及檢附相關附件:二、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債權發生之原因、日期、金額及抵繳股款之金額,經債權人同意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債權發生之主要證明文件;『股款如已動用,應檢附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印章或簽名之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
該辦法第7條:「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前項資本額登記,應行查核事項如下: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繳股款者,應『查核發生之原因是否確實;股款如已動用,應查核公司之列表說明,並核對各項憑證』;股款轉存定期存款者,應查核是否有質押、解約、轉讓情事。」
以上說明,故如貴公司欲辦理債權轉增資者,建議檢視股東往來產生原因,是否有金流等,並洽簽證會計師討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