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要繳的補充保費是帳上薪資與投保薪資(不含負責人)的差異,意思是說有低報薪資或有報負責人薪資,就要繳補充保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題目所載補繳事由,其法源依據係健保法第34條,有關「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27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即當每年申報50薪資扣繳憑單金額與受雇者(不含雇主)健保投保金額有差異時,即須繳納補充保險費(屬公司繳納列公司保險費)
而您所理解的及網址所載「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其法源依據係健保法第31條,有關「所得人補充保險費」,實際負擔者為所得人(如雇主),但公司為扣費義務人,應於發放時代扣並向健保局繳納及申報,與上開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所載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