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Q1.公司解散後即進入「清算程序」,於清算過程中,被選任之清算人於法律上有其任務
如須出售不動產者,其房地部分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房屋營業稅應稅,土地營業稅免稅,但仍應建議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Q2.解散後之決清算程序除了有營業稅、公司所得稅要申報繳納外,如處分不動產者,尚有可能涉及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Q3.清算後如有所得應申報繳納所得稅,於清算完結分配部分,如超過原股東出資額的部分,會開立扣繳憑單(即股利所得),屆時到股東這邊會有綜合所得稅的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要有對價,公司出售不動產,並開立發票,不是繼承.
2.有營業稅營所稅房地合一稅須注意.
3.公司清算所得是盈餘分配給股東(股利所得),由股東去繳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