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營業稅法第 1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如上 貴公司研討會收報名費,屬銷售勞務行為應開立發票,品名可如所述書寫。
2.收到該報名費收入非公司營業項目且如非屬經常性建議列非營業收入.研討會產生之費用有推廣公司業務性質可列廣告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Q1.公司營業項目於公司法第18條二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故除非該新增營業項目為特許行業,否則亦可經營(實務上會登記ZZ99999營業項目),故可開立課程或會議等報名收入(此屬境內銷售勞務應開立發票無誤)
Q2.該報名費收入,如列為公司營業收入,則相關直接衍生之成本費用則列為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以與收入配合;如列為非營業收入,則相關直接衍生之成本費用則列為非營業支出;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6條規定,「營業外收益及費損,指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益及費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