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執行業務依下列規定仍需設帳及取得原始憑證,以避免國稅局查核時無法提出憑證而被剔除費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 17 條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另第18條至第34條規定各類費用支出之相關規定,均有規範原始憑證或證明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張思國
榮譽會計師
A:執行業務者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設置帳簿並取具憑證加以登載,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7條第1項: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而依據該辦法第四章第二節,各項費用之查核,統一發票是法定憑證之一,此即為取具發票的原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