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 血親繼承順位為子女→父母→手足→祖父母
根據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繼承人分「配偶」、「血親」2種,配偶之間分配好夫妻剩餘財產後,還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是「當然繼承人」,但扣除剩餘財產後,剩下的錢要與血親的第一順位繼承者依比例分配。
(二)有限公司股東死亡何時辦理變更,須檢附何種資料?
公司接到通知之後15日內辦理繼承變更登記或股東變更登記,需檢附申請書、繼承系統表(或遺產稅完稅證明)、繼承協議書、股東同意書(辦理繼承變更者免附)、公司章程、變更登記表、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文件及規費1,000元。
(三)為利公司及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事宜,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或其他辦妥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 申請變更登記。至死亡股東如另有擔任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解任登記應於其死亡之次日起15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15)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Q1.繼承人請參照民法第1138條以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Q2~3.參照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有關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公司申請繼承登記期限應自何日起始算逾期疑義
(註:107年修法後,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修正移列至同條第4項。)
按公司之股東死亡時,依民法規定為繼承之開始,所有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繼承人承受。惟基於繼承人之財產繼承登記須經較長之程序方為確定,為利公司及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事宜,有關股東死亡之出資額變更登記事項可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起15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逾期則有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規定情事。至死亡股東如另擔任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解任登記應於其「死亡之次日起15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之。本部80年9月5日商222268號函不符部分不再援用。(經濟部91年1月24日經商字第09002284740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