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之。」「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民法第1151條、第1152條及公司法第1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公司之股東死亡時,即為繼承之開始,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原則上當然由其繼承人承受,無待辦理繼承手續始生財產權移轉之效力。
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得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之;故股份之繼承於股份分割前自得推派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參公司法第160條規定,「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
次參公司法第195條及第217條有關董監事任期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監察人亦同)」
故如因大股東死亡,則可依上開公司法規定,由繼承人推派一人代表行使股東權利(於繼承分割前該股份為繼承人公同共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