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1.可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
2.若是自用住宅,則無法房屋稅以自用住宅稅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假如是獨資合夥商號拒不遷址,則房東可以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商業登記法第29條)
2.如是公司拒不遷址,依目前的法律並沒有賦予房東可以出面向主管機關要求遷址,相關法律如下:
公司法第387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這法條只有公司負責人可以申請遷址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a.向營業稅管區反應此公司已不在此地址營業,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1規定,營業人”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會被管制購買統一發票。另外,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不去遷址會裁罰。
b.房東向公司所在地申登機關檢舉此公司已遷離但未辦遷址登記,申登機關會請這公司遷址,假若公司拒絕或不辦理遷址,則會被裁罰。
c.逕行對房客提出民事訴訟,以該公司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
3.另假若該址要恢復適用自用住宅優惠,依據財政部670401台財稅第32117號函,原供營業用房屋未經核准註銷或變更登記可申請依實際使用情形課稅。
4.另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190號判決指出,屋主申報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稅捐機關即應主動勘查房屋使用情形,屋主沒有義務代替前房客辦理營業變更登記,稅捐機關更無權不准屋主按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稅捐機關應在納稅人提出申請後,即行著手調查,依實際使用情形辦理,不應要求納稅人辦理註銷登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