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基於公司自主,没有規定多少,上市櫃公司有內部程序規定,一般公司大都沒有內部規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以股份有限公司說明:
1.依照公司法,董事(負責人)是可以領薪資獎金及車馬費,條件限制如下:
2.薪資和獎金的部分,基於公司治理,為了避免董事(負責人)謀私利,公司法禁止董事會決定董事(負責人)的薪資與獎金。而不同於薪資,發放獎金不是公司的義務,且金額的高低難有標準,所以獎金發放程序比薪資更嚴格。
3.公司法基於上述理由,規定獎金的發放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明訂( 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13890號函),而薪資的標準可以依照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一來發放(公司法第196條)。車馬費(業務執行費)則依照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原則上依董事會的決議來執行,因此業務執行費用需經董事會的決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