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81年5月19日台財稅第811661406號函,為落實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各單位購置貨物或勞務時,對於金額達2千元以上者,除水電費、郵電費、報費、交通費等依法免取具統一發票者外,允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核銷。
為該函令非強制性,依免用統一發票(行號每月營業額20萬以下者),公司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以上規範取具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即無違反法令情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原則上小規模收據金額開立無上限規定,但財政部曾發函令,其內容為落實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對於金額達二千元以上者,除水電費、郵電費、報費、交通費等依法免取具統一發票者外,允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核銷,請惠予轉知各級政府機關、學校之會計單位配合辦理。(財政部81/5/19台財稅第811661406號函)附件: 行政院主計處台(81)處忠字第05186號函。為落實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對於金額達二千元以上者,除水電費、郵電費、報費、交通費等依法免取具統一發票者外,允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核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