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福委會決算書之「歷年累積結存」,乃年度決算後之帳載金額,以後年度如擬動用,須符合法令規範程序。似乎毋庸以提問所謂之「月底餘-xxx」表達。
請參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0205勞福一字第0910006049號函釋,賸餘福利金,未轉入次年度收入續辦福利,而予累積儲存者,則與資本額提撥額併稱為歷年累計結存之福利金。為免長期巨額累積該等福利金,可每年提列5%併入年度收入,辦理當年度職工福利事業,如必須動支逾百分之五規定者,應擬具具體計畫、修正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書、工作計劃,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通過,並檢附是項會議紀錄,報經勞工局核准後始得動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依法成立職福會,其提撥來源分有按創立或增資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自職工薪資內扣撥之福利金及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
其中按創立或增資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資內扣撥之福利金,係屬職福會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併計年度收入;
惟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係屬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應併入各項收入計算支出比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