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私立安養機構屬於法人型態者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非法人型態者則須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者平時即須依法設帳記載、保存憑證,並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否則稽徵機關將依照查得之收入資料逕以25% 核定其課税所得額。至於安養機構之照顧服務收入及對住民之紙尿褲、看護墊等,由「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且「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得開立普通收據,免徵營業稅。
依提問敘述收入均開立收據、繳交印花税,並已侬規定記帳及按年度整申報所得與報繳綜合所得税,如於給付各類所得亦巳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則表達之見解正確適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1.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平時依據開立之收據及取得之費用憑證入帳收入及費用,隔年度五月申報時,再將課稅所得額分配至個人申報綜合所得
2.印花稅部分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 2 個月為 1 期,分別於 1 月、 3 月、 5 月、 7 月、 9 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申報作業。
3.收費之項目若符合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三款: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則免徵營業稅,並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