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委任契約,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而承攬契約,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若本公司外包外部個人去客戶公司執行輔導ISO取得事物(含相關文件製作)其屬性較適合為承攬契約性質 , 其勞務報酬列為執行業務所得較為適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1.委任契約,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承攬契約,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可參考兩者性質差別選擇適合之契約方式
2.公司若與外包個人間無雇傭關係,則列為執行業務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