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股東往來係公司與股東間債權債務關係,股份則是股東持有公司所有權之份额(單位),兩者定義不同,其權利義務有別。如父親僅將股份贈與兒子,則僅就股份時值報繳贈與税,與股東往來無涉。如股東往來債權亦一併贈與轉讓,則亦须將所述帳面債權2000萬元併入報繖贈與税。
至於股份時值之認定,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股份之贈與價值,因無公允盤價可稽,原則上係以贈與日贈與標的公司之每股淨值計算。股東往來之時價則以帳載金額為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依所述父親係將對於公司股份贈與, 應就該股分於贈與日之價值做為計算贈與稅之基礎, 因此如公司帳上有股東往來, 仍應列入作為計算公司價值的基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