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棟
榮譽會計師
A:1.已解散之公司已無法法人格,無法再行復業,如有需求,則依公司法重新設立公司。
2.依所述個人綜所稅率為30%,欲設立公司將薪資所得轉換為公司營業收入,則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20%,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為5%,概念上可降低稅負成本,惟仍需依實際情況試算。如無法轉換所得,則原欲設立公司之目的已不復存在,此時成立公司除非還有其他目的(例如:投資證券),否則對個人降低稅負降之效果不高。
(提醒任何的租稅規劃有被依實質課稅原則追補之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1.已解散之公司無法再復業,若有業務需求需設立新公司
2.所述若公司評估未來收入有限,費用金額亦不高,節稅效益似屬有限,惟實際節稅效益情況仍需綜合試算評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