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若會計處理沒有依照查核準則規定,那國稅局有權在查稅時進行必要調整。
財政部1110830的一則新聞稿內容,可以供作參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公司對於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該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所稱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於年底期末評價時,依被投資公司稅後損益乘以投資比例計算認列投資損益。如投資公司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應就短漏報部分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04年4月至108年度持有乙公司股權比例為25.81% ,並以在乙公司未有任何董事席次、對於股利分配等重大決策無法參與決議,不具重大影響力,未認列投資收益。經該局查得甲公司與乙公司負責人為同一人,該公司股東亦為乙公司的董事,實為具有重大影響力的長期股權投資,依規定應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重新計算甲公司104至108年度應認列之投資收益、未分配盈餘金額後,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約1,100萬元及罰鍰440萬元,並經繳納在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數額,減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後的餘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柯忠佑
榮譽會計師
A:1. 若本公司投資A公司股權達30% ,建議依照EAS 6「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或IAS 28「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評估,若符合採權益法條件,則應認列投資損益,一般公司通常帳列營業外收支。
2. 該投資損益屬未實現,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宜評估調整減少該未實現損益。
3. 於申報未分配盈餘稅時,係依照財務報表之稅後淨利評估,故營業外收支均係納入計算基礎中。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