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俞均
榮譽會計師
A:原則上,抽到的獎金或獎品,都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的「因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的範圍,也就是說這筆錢,必須依規定申報和扣繳所得稅。其中,又可依照你是境內或境外居住者,扣繳不同的稅率。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上題某個企業,按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填發以貴公司為所得人名義的「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貴公司則帳列「其他收入」。
若得獎金額超過1,000元者,企業即須開立扣(免)繳憑單予獲獎人;扣繳率如獲獎人為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按獎品時價扣取10% ,但每次應扣繳税額未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1 條規定免予扣繳,僅申報免扣繳繳憑單。非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一律按獎品時價如取20% 。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得獎非屬營業稅法第1條所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無須開立發票,取得對方申報之扣繳憑單.
2.會計科目為其他收入認列$40,000,建議分錄如下:
借:現金/銀行存款36000
借:暫付款4000
貸:其他收入40000
註:暫付款4000申報營所稅時作為抵減該期應納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