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俞均
榮譽會計師
A:實務見解建議:
租賃契約書出租人應明訂甲乙丙三人
這樣法律關係比較清楚,也保護承租人
如果甲代表簽約應該有乙丙授權書
支付租金最好製作3份(甲乙丙)
乙丙部份要有指定甲收款授權書
至於所得稅扣繳及補充保費依規定辦理
以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王建棟
榮譽會計師
A:A:
依所得稅法§88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
,復依財政部71/02/02台財稅第30682號函,說明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可知「納稅義務人」為各共有人甲、乙、丙。
所詢合併給付給甲先生總金額3萬超過應扣繳金額是否需扣繳,法無明文。
有關「對同一納稅義務人」法令文字僅見於「各類所得扣繳率辦法§13Ⅲ」: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惟依其立法意旨及租稅法定主義概念,管見以為,納稅主體暨為各納稅義務人,似無需擴大解釋為因合併給付金額超過應扣繳金額而為扣繳之義務。(補充保費概念同上)
參考法令如下:
所得稅法§88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
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
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2
1 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釋示函令標題
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
函釋內容
主旨:共有物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說明:二、甲、乙、丙等3人共有房屋一幢由甲出租,並申報全數租金所得,為其個人所得,其他共有人如未申報其應有部分之所得時,稽徵機關應依主旨規定辦理,依法退補各共有人之所得稅;但可免按漏報所得規定處罰。(財政部71/02/02台財稅第30682號函)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13Ⅲ
3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