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俞均
榮譽會計師
A:支付國外訂房網站之費須辦理扣繳
國外網站提供之電腦訂位、訂房系統,所支付之費 用、行為完成地係於中華民國境內,故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前揭各項收入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稅,並依同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位訂房網站係外國無實體平台,且在臺無分支機構,容易誤認提供之服務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未依規定辦理扣繳。
所以公司支付海外訂房網站之相關費用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以免受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按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2號 令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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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 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於營利事業指依下 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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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提供下列電子勞務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
(一)經由網路傳輸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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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函令 十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3.如上說明公司於海外訂房網站,訂海外旅館,並付費給訂房網站屬在中華民國境外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提供下列電子勞務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
如所詢 貴公司直接於平台付款者,國內營業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額或依該平台已事先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依扣繳率20% 扣繳稅款,並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若是訂房後,選擇於入住時直接付錢給海外飯店,再由國外旅宿業者支付手續費給訂房平台,按規定係由國外旅宿業者扣繳,但國外旅宿業者並非我國稅法規範(管轄)的對象,所以如果該訂房網站誠實申報是由訂房網站自行統計資料後向我國稅局報繳所得稅, 貴公司於入住時直接付錢給海外飯店房費並無需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