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商展如有銷售門票,主辦單位若為營業人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為非營業人者,則比照參展者非營業人的課稅方式,由展出地的國稅局核課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營業稅法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
故如上說明 貴公司營業登記項目如有相關具體的娛樂業營業項目,則免開立之統一發票,惟該門票收入,仍須併入營業稅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2.有關娛樂業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包括一、電影。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四、各種競技比賽。五、舞廳或舞場。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更具體的營業項目,則依現行經濟部所定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中,A301040娛樂漁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J602010演藝活動業J603010 音樂展演空間業J701010電子遊戲場業J701020遊樂園業J701030 視聽歌唱業J701040休閒活動場館業J701070 資訊休閒業J701080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J701090 錄影節目帶播映業J701110 動物園業J702030特種咖啡茶室業J702040歌廳經營業J702050舞廳業J702060舞場業J702070酒家業J702080酒吧業J799990其他休閒服務業J801010高爾夫球場業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J803010運動表演業J803020運動比賽業等均屬之,以上供參考,如要進一步確認 貴公司之營業項目是否數應課娛樂稅範圍,可洽展覽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娛樂稅承辦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