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要先確定每一筆股東往來,是否有資金流程,如由A股東匯入司戶頭,要評估是否經的起查核,中小企業的股往,都是做出來,當公司資金不足時,沒有金流,外帳都用股往去沖。
2、若股往有金流,可以用股東往來轉增資方式,再去減資彌補損,比較沒有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若以股東往來貸餘沖轉累積虧損,並不符合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但公司得以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之數額。 按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負其責任,原無就其出資額按比例彌補累積虧損之義務,惟因歷年來累積虧損,皆由股東往來彌補,全體股東若按出資比例,自願放棄對公司債權,如經全體股東同意將債權贈與公司,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將股東往來貸方餘額轉列為「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俟後如依公司法第239條規定彌補公司之累積虧損,尚無不可。
2.依財政部86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61901688號函規定,股東無償免除被投資公司對其所負之本金債務,係依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比例免除,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者,該國內營利事業得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依財政部65年12月28日台財稅第38600號函規定,如營利事業之全體股東約定依持有股份比例放棄對營利事業之債權(股東往來),用以彌補自己的股權虧損時,尚無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償免除債務」之適用,免予課徵贈與稅。
4.如所詢書審或查帳申報稅務風險,書審或查帳主要差異在於被國稅局抽中差帳比例高低有所不同,公司如無漏報虛報等違反法令情事自是無須擔心,惟股東往來貸方餘額轉列為資本公積,建議應注意下列幾點:
a.應提示股東與公司間的資金往來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會計事項之真實性。
b.全體股東(按說明3無贈與問題)按出資比例放棄債權時,應提示股東拋棄債權之證明文件,如放棄債權之切結書。
c.公司經股東會決議,以「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彌補虧損時應提示股東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