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係屬業務獎金,併入該業務薪資中計算,依5% 扣繳稅款向銀行繳納,並申報扣繳憑單,帳列薪資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根據「11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當給付給員工獎金(公司業務抽佣)超過86001元時,因屬於非固定薪資以外的獎金收入,公司必須自行扣繳5%,反之,若發放獎金金額未達起扣標準86001元,則公司不需預先扣繳。
2.雇主須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另外也要「代扣員工補充保費」,如果有應扣而未扣的情形,將會被處1倍罰鍰。
(一)符合以下情形須扣繳「雇主」補充保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
公司若有支付員工獎金,其當月所支付的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79A、79B)與公司「受僱者」每月投保薪資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率2.11%計算扣繳補充保險費;若給付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投保金額則不需扣繳。
(二)符合以下情形須代扣員工補充保費計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
另外,公司發給員工年終獎金連同其他獎金,當年度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所得格式代號為50),也要在給付時代扣員工補充保費,按照保險費率2.11%扣繳,可按月或按年度向健保署申報;若給付獎金累計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則不需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